附件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中国氮肥工业协会
中国纯碱工业协会
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
中国染料工业协会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心连心化肥有限公司
河北省东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正元氢能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公司
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三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盐昆山有限公司
杭州龙山化工有限公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14554-2022
代替 GB 1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for odor pollutants
(征求意见稿)
2022-□□-□□发布 2023-01-01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布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目 次
前 言 ii
适用范围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术语和定义 2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
污染物监测要求 5
实施与监督 6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相关行业排放的主要恶臭物质 7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恶臭污染,促进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3年,起草单位为原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取消了标准分级;
——收紧了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调整了排气筒臭气浓度排放限值;
——修改了不同高度排气筒执行排放限值的要求;
——增加了排气筒基准排气量臭气浓度的折算方法;
——更新了监测要求。
新建排放源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排放源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2024 年 6 月 30 日前,现有排放源仍然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其规定执行,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是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恶臭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恶臭污染物项目, 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定。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北京市城市管理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2 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排污许可证核发、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66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6 空气质量 三甲胺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80 空气质量 二硫化碳的测定 二乙胺分光光度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04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三甲胺的测定 抑制型离子色谱法
HJ 104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三甲胺的测定 溶液吸收-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1076 环境空气 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1078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硫醇等 8 种含硫有机化合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预浓缩
/气相色谱-质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恶臭 odor
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感觉及损害生活环境的异味气体。
3.2
臭气浓度 odor concentration
用无臭空气对臭气样品连续稀释至嗅辨员阈值时的稀释倍数。
3.3
固定污染源 stationary sources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各类行业企业、场所、生产设施、固定设备等,简称固定源。
3.4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 1 h 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5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6
场界 boundary
恶臭排放源责任主体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实际占地边界。
3.7
现有排放源 existing stationary sources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固定源。
3.8
新建排放源 new stationary sources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源建设
项目。
3.9
标准状态 reference state
大气温度为 273.15K,大气压力为 1013.25 h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气量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0
基准排气量 benchmark exhaust volume
用于折算排气筒臭气浓度而规定的排气量的基准值。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新建排放源执行表 1 规定的排放限值。现有排放源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执行现行标准,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 1 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 控制项目 | 排气筒高度,m |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15 | 2.4 | |||
20 | 4.0 | |||
1 | 氨 | 30 40 | 14.0 24.0 | |
50 | 36.0 | |||
≥70 | 72.0 | |||
15 | 0.15 | |||
20 | 0.25 | |||
2 | 三甲胺 | 30 | 0.90 | |
40 | 1.5 | |||
≥50 | 2.3 | |||
15 | 0.06 | |||
20 | 0.10 | |||
3 | 硫化氢 | 30 | 0.35 | |
40 | 0.60 | |||
≥50 | 0.90 | |||
15 | 0.006 | |||
20 | 0.01 |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 | ||
4 | 甲硫醇 | 30 | 0.03 | 筒 |
40 | 0.06 | |||
≥50 | 0.09 | |||
15 | 0.06 | |||
20 | 0.10 | |||
5 | 甲硫醚 | 30 | 0.35 | |
40 | 0.60 | |||
≥50 | 0.90 | |||
15 | 0.15 | |||
20 | 0.25 | |||
6 | 二甲二硫 | 30 | 0.90 | |
40 | 1.5 | |||
≥50 | 2.3 | |||
15 | 1.5 | |||
20 | 2.5 | |||
7 | 二硫化碳 | 30 | 6.0 | |
40 | 11 | |||
≥50 | 17 |
序号 | 控制项目 | 排气筒高度,m |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8 | 苯乙烯 | 15 20 ≥30 | 3.0 5.0 17 | |
9 | 臭气浓度 | 排气筒高度,m | 无量纲 | |
15 20 30 40 ≥50 | 1500 2500 8000 15000 20000 |
排气筒实测臭气浓度需按照式(1)换算为基准排气量臭气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
C ? Q测 ? C
(1)
测
基
式中:C 基——基准排气量臭气浓度,无量纲;
C 测——实测的臭气浓度,无量纲;
Q 基——基准排气量,本标准基准排气量为 10000 m3/h; Q 测——实测并折算为标准状态下的排气量,m3/h。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新建排放源场界执行表 2 规定的浓度限值。现有排放源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执行现行标准,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表 2 规定的浓度限值。
表 2 场界恶臭污染物浓度限值
序号 | 控制项目 | 单位 | 浓度限值 |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1 | 氨 | mg/m3 | 0.8 | 场界 |
2 | 三甲胺 | mg/m3 | 0.05 | |
3 | 硫化氢 | mg/m3 | 0.02 | |
4 | 甲硫醇 | mg/m3 | 0.002 | |
5 | 甲硫醚 | mg/m3 | 0.02 | |
6 | 二甲二硫 | mg/m3 | 0.05 | |
7 | 二硫化碳 | mg/m3 | 0.5 | |
8 | 苯乙烯 | mg/m3 | 1.0 | |
9 | 臭气浓度 | 无量纲 | 20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根据自身生产或服务活动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以及产生的废水、固体废物等,可参照附录 A 主动识别其排放的恶臭物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
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或服务活动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恶臭气体经收集系统和(或)处理设施后达标排放。若不能密闭,则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达标排放。
排气筒高度处于表 1 所列的两个排气筒高度之间时,执行较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臭气浓度限值。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 15 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若低于 15 m,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按照 15 m 排气筒严格 50%执行。
污染物监测要求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安装恶臭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其要求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恶臭污染物的监测应按HJ 905 的要求执行,并采用表 3 所列的方法标准进行测定。本标准发布实施后,表 3 所列污染物如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排气量的测定按 GB/T 16157 的要求执行。
表 3 恶臭污染物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 控制项目 | 方法标准名称 | 标准编号 |
1 | 氨 |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 GB/T 14669 |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 HJ 533 | ||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 HJ 534 | ||
环境空气 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 HJ 1076 | ||
2 | 三甲胺 | 空气质量 三甲胺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 GB/T 14676 |
固定污染源废气 三甲胺的测定 抑制型离子色谱法 | HJ 1041 | ||
环境空气和废气 三甲胺的测定 溶液吸收-顶空/气相色谱法 | HJ 1042 | ||
环境空气 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 HJ 1076 | ||
3 | 硫化氢 |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 GB/T 14678 |
4 | 甲硫醇 |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 GB/T 14678 |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 HJ 759 | ||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硫醇等 8 种含硫有机化合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预浓缩 / 气相色谱-质谱法 | HJ 1078 | ||
5 | 甲硫醚 |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 GB/T 14678 |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 HJ 759 | ||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硫醇等 8 种含硫有机化合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预浓缩 / 气相色谱-质谱法 | HJ 1078 |
序号 | 控制项目 | 方法标准名称 | 标准编号 |
6 | 二甲二硫 |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 GB/T 14678 |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 HJ 759 | ||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硫醇等 8 种含硫有机化合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预浓缩 / 气相色谱-质谱法 | HJ 1078 | ||
7 | 二硫化碳 | 空气质量 二硫化碳的测定 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 GB/T 14680 |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 HJ 759 | ||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硫醇等 8 种含硫有机化合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预浓缩 / 气相色谱-质谱法 | HJ 1078 | ||
8 | 苯乙烯 |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 HJ 583 |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 HJ 584 | ||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 HJ 644 |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 HJ 734 | ||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 HJ 759 | ||
9 | 臭气浓度 |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 GB/T 14675 |
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实施本标准的责任主体,应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对于有组织排放,任意一次排放速率和基准排气量臭气浓度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 判定为超标。对于场界,任意一次物质浓度和臭气浓度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相关行业排放的主要恶臭物质
A.1 相关行业排放的主要恶臭物质可参考但不限于表 A.1 中的物质。
表 A.1 相关行业排放的主要恶臭物质
序号 | 行业分类 | 主要恶臭物质 | |
大类 | 中类 | ||
1 | 公共设施管理业 | 环境卫生管理 (垃圾处理) | 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挥发性脂肪酸、C8 及以下醛、甲基异丁酮、2-丁酮、乙酸酯类、丁酸酯类、α- 蒎烯、柠檬烯等 |
2 | 水的生产和 供应业 |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 用 | 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三甲胺、乙醛、 丁醛、甲基异丁酮、2-丁酮等 |
3 | 畜牧业 | 牲畜饲养 | 氨、挥发性脂肪酸、饱和及不饱和醛、丁二酮、甲基酮、乙烯戊酮、乙酸酯类、甲酸酯类、吲哚、乙基吲哚、粪臭素、苯酚、p-甲苯酚、甲硫醇、三甲胺、三甲基吡嗪、四 甲基吡嗪等 |
4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有机肥料制造 | 氨、C4 及以下醛、三甲胺、丁酸脂类、苯酚、二甲二硫、 羰基硫等 |
涂料制造 | 乙酸酯类、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丁酯、丁酮、甲基异丁酮、2-丁酮、环己酮、甲酸、丙烯酸、甲苯、二甲苯、 三甲苯、乙苯等 | ||
香料、香精制造 | 甲硫醚、噻吩、噻唑、二甲基三硫、环己硫醇、乙酸酯类、异戊酸甲酯、丁酸乙酯、戊酸乙酯、C7 及以下醛、三聚 乙醛、异丙醚、甲苯、丁酮、戊酮等 | ||
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 | 异丙醇、乙醇、α-蒎烯、柠檬烯、异丁醛、二甲苯等 | ||
合成树脂制造 | 苯乙烯、甲醛、乙醛、环氟氯丙烷、1,3-丁二烯、甲苯二 异氰酸酯等 | ||
农药制造 | 甲硫醇、二硫化碳、二甲二硫、正己烷、甲基环己烷、甲 苯、二甲苯、异丙苯、乙基甲苯等 | ||
5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橡胶制品业 | 氨、C5 以下醛、二甲二硫、二硫化碳、羰基硫、甲硫醇、甲苯、乙苯、丙苯、异丙苯、二甲苯、苯乙烯、α-甲基苯乙烯、丙烯酸丁酯、1,3-丁二烯、甲基环己烷、2-甲基庚 烷等 |
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 造 | 甲苯、二甲苯、丁酮、氯乙烯、乙酸丁酯、邻苯二甲酸二 辛酯、二甲基甲酰胺等 | ||
6 | 非金属矿物 制造业 | 陶瓷制品制造 | 2-丁酮、甲基乙基酮、丙酮、乙醇、甲苯、二甲苯等 |
7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食用植物油加工 | 氨、甲硫醇、丙醛、已醛、正己烷等 |
饲料加工 | 氨、乙醇、乙酸乙酯、异丙醇、乙醛、三甲胺、硫化氢等 | ||
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 | 硫化氢、甲硫醚、甲硫醇、乙醇、丙醇等 | ||
8 | 机动车、电 | 汽车修理与维护 | 甲基乙基酮、甲基异丁基酮、丙酮、甲苯、二甲苯、三甲 |
序号 | 行业分类 | 主要恶臭物质 | |
大类 | 中类 | ||
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 业 | 苯、苯乙烯、乙酸乙酯、异丙醇、正丁醇、异丁醇等 | ||
9 | 家具制造 | 涂装工序 | 甲醛、乙醛、丙醛、丁醛、甲苯、二甲苯、三甲苯、苯乙 烯、甲苯二异氰酸酯、乙酸酯类、丙烯酸丁酯、丙烯酸、环己酮等 |
10 | 医药制药业 |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 氨、甲醛、丙烯醛、异丙醇、丙酮、四氢呋喃、乙酸乙酯、 甲苯、丙烯腈等 |
生物药品制造 | 氨、硫化氢、甲硫醇、丙醛、丙烯醛、正丁醛、乙酸乙酯、 乙酸丁酯等 | ||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 氨、乙腈、甲醛、乙醛、丙烯醛、丁醛、丁烯醛、α-蒎烯, 柠檬烯、二氯甲烷、三氯甲烷、甲苯、三甲苯等 | ||
11 |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 加工业 |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 1,3-丁二烯、四氯乙烯、甲苯、二甲苯、丙烯酸、乙酸乙烯酯、甲基丙烯酸甲酯、吡啶、二硫化碳、乙醛、二甲基 甲酰胺、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醚、氨等 |
12 | 食品制造业 | 其他调味品制造 (方便面调料) | 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丙醛、乙醇、柠檬烯等 |
13 | 化学纤维制 造 | 人造纤维制造 | 硫化氢、羰基硫、二硫化碳等 |
14 | 印刷和记录 媒介复制业 | 印刷 | 乙醇、异丙醇、丙酮、乙醛、丙醛、甲苯、乙酸乙酯、乙 酸异丙酯、乙酸丁酯等 |
15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业 | 电子元件制造 | 二硫化碳、异丙醇、丙酮、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甲苯、柠檬烯等 |
16 | 烟草制品业 | 卷烟制造 | 氨、苯甲醛、苯乙醇、苯乙烯、苯甲酸甲酯、乙酸丙酯、挥发性脂肪酸、乙醇、乙醛、柠檬烯、苯酚、2-甲基苯酚 等 |
17 | 汽车制造业 | 涂装工序 | 乙酸酯类、二乙苯、苯乙烯、乙苯、丙苯、二甲苯、乙基 甲苯、己醛、丁醛、乙醛、甲基乙基酮等 |
18 | 餐饮业 | 餐饮油烟 | 甲硫醚、二硫化碳、二甲二硫、硫化氢、丙醛、丁醛、戊醛、乙酸乙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甲基环己烷、1,3- 丁二烯等 |
19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 业 | 人造板制造 | 苯酚、甲酚、二甲酚、甲醛、糠醛、α-蒎烯、β-蒎烯、柠檬烯、桉油精、樟脑等 |